5.2.3 根据设备类别选型
防爆型式为“e”、“m”、“o”、“p”和“q”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
防爆型式为“d”和“i”的电气设备应是IIA、IIB、IIC类设备,并按表5进行选型。
防爆型式“n”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如果它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那么该设备应是IIA、IIB或IIC类,并且按表5进行选型。
气体/蒸气分类与设备类别间的关系
气体/蒸气分类 设备类别
IIA IIA、IIB或IIC
IIB IIB或IIC
IIC IIC
6.1.1.3 导管布线
6.1.1.3.1 允许使用的导管:
a) 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b) 与隔爆外壳相关的导管应按以下选型:
1) 重规螺纹钢管、无缝钢管或符合GB/T14823.1规定的焊缝钢管;或
2) 挠性金属导管或复合材料结构,例如金属导管具有塑料或合成橡胶套(有国家检验机关颁发防爆合格证书的)。
6.1.1.3.2 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间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示例参见附录E。
6.1.1.3.3 钢管连接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6.1.1.3.4 导管系统中下列情况下使用隔离密封件:
a) 钢管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何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b) 钢管通过楼板或地坪引入其它区域时,均应在楼板或地坪的上方装设纵向式隔离密封件;
c) 在正常运行时,所有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
d) 含有分接头、接头、电缆头或终端的外壳,与直径为50mm以上导管连接的地方;导管所有螺纹连接处应严密拧紧。
e)易积聚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6.1.1.3.5 隔离密封件应采用填料填塞,填料凝固后应不透水,不收缩,没有裂纹,例如密封胶、密封泥、环氧树脂、密封纤维等。隔离密封件作为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一部分则整个部件应经防爆认证并符合相应的防爆型式。
6.1.1.3.6 隔离密封件中填料厚度应至少等于导管直径,少不小于16mm。
6.1.1.3.7 导管内含有多根电线或电缆时,电线或电缆总截面积不超过导管截面积的40%。
6.1.1.3.8 导线在隔离密封盒内不得有接头。
6.1.1.3.9 导管通过墙、楼板、地坪时隔离密封件与墙面、楼板、地坪的距离不应超过300㎜,并应将孔洞严密堵塞。
6.1.1.3.10 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电动机的进线口;
——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导管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6.1.1.3.11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6.1.1.3.12 长距离布线的外壳应有排放装置,用于排放冷凝水,另外电线绝缘应有防水特性。
6.1.1.3.13 为了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间应有密封措施(例如密封垫圈或螺纹密封剂)以及导管与导线间密封措施(例如密封附件)。
如果导管是的接地措施,螺纹密封剂不应影响接地路径的有效性。
6.1.1.4 接地
6.1.1.4.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6.1.1.4.2 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6.1.1.4.3 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6.1.1.4.4 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6.1.1.4.5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具有单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PE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给予考虑。
6.1.1.4.6 如果在1区使用TT型电源系统(电源接地与裸露导体部件接地分开),那么电源将使用(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注:接地电阻率高的地方,不允许使用该系统。
6.1.1.4.7 如果使用IT型电源系统(中性线与地隔离或经阻抗接地),应提供一绝缘监视装置指示第1次接地故障。
注:局部等电位连接,通常称为附加等电位连接是必要的。
6.1.1.4.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其钢带或金属护套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6.1.1.4.9 在电气安装的设计和运行中,应考虑静电、雷电作用、电磁辐射等所造成的影响。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
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7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
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连续监督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1.3.1.1 防爆电气相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对于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的产品应符合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条件。
7.1.3.1.2 防爆电气相机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相机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相机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7.1.3.1.3 相机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7.1.3.1.4 相机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1.3.1.5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7.1.3.1.6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紧固,不得松动。
7.1.3.1.7 检查相机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7.1.3.1.8 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相机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完整,动作灵敏。
7.1.3.1.9 检查油浸型电气相机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7.1.3.1.10 相机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3.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7.1.3.1.12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7.1.3.1.13 正压外壳型防爆电气相机通风或换气的时间及保护功能须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告牌上的规定要求。
7.1.3.1.14 电气相机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a)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b) 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c) 电动机或其他相机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d)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7.1.3.1.15 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相机的点燃危险减到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相机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相机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相机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该相机无明显损伤。
定期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会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的确定应考虑相机型式、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区域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在确定类似相机、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该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注:造成相机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制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灰尘、可能进水、暴露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的危险、受到激烈的振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7.2.3 停机
如果在维护时将电气相机等装置停机,裸露的导线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
b)与所有供电电源断开,并使其绝缘;
c)与所有供电源断开并接地。
如果电气相机停止使用,与之相关的所有供电电源的导线均应被断开、拆除,或者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
危险场所中的电气相机可能会受到使用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如腐蚀、环境温度、紫外线辐射、水的进入、粉尘或砂粒的堆积、机械和化学作用。
金属腐蚀或化学物质(特别是溶剂)对塑料或弹性部件的作用可影响到相机防爆型式和防护等级。如果外壳或部件严重腐蚀,该部件就应更换。塑料外壳可能会出现外壳整体性能的表面裂纹。相机的金属外壳,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涂层进行处理作为防腐措施。这类处理的频次和方法根据环境条件而定。
应验证所设计的电气相机能否承受可能遇到的高和低环境温度。
注:如果防爆电气相机的标志未能标明环境温度范围,则相机宜用于-20℃~+40℃范围内,如果指明温度范围,相机宜用于该范围。
装置的所有部件应保持清洁,并无可能引起温度上升的粉尘和堆积类似的有害物质。
应注意确保维持电气相机的气候防护性能。损坏了的衬垫应更换。
抗凝露器件,如呼吸元件、排水元件或加热元件应进行检查以正确运行。
如果受到振动应特别注意相机螺栓和电缆引入装置的紧固性。
在清理非金属外壳电气相机时注意避免产生静电。
7.2.6 维护时相机的隔离
在危险场所打开任何电气相机之前,它应与所有的电源包括中性线隔开,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相机打开时由于疏忽而再通电。
7.2.6.1 除本安电路之外的装置
a)内部有非本质安全型带电部件并且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气相机,在未与所有输入连接隔离,并且存在零线对地电位情况时与输出线路、包括中性导体隔离时,相机不得开盖项b或项c规定的除外。这里隔离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断器和熔丝,或断开隔离器、开关。直到有足够的时间使表面温度或储存的电能降至不能引起点燃时,才能打开外壳。
b)在计划工作所需的时间内,如果对此区域负责的部门或人员能够不出现可燃性环境,并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书面认可,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必要的裸露带电部件的主要操作。
c)如果有关的法规和规程允许,对项a或项b的要求只有在2区内才可放宽。如果经安全评估证明满足下列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操作:
1) 在带电相机上进行计划的操作不会产生点燃火花;
2)电路具有防止产生火花的结构;
3)危险场所内的电气相机和关联电路不含有可能引起点燃的热表面。
如果能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计划的操作。
安全评估的结果应记录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带电相机上计划操作的形式;
——评估结果,包括评估时所作的试验结果;
——评估中要求对带电相机维护有关的任何条件。
相机的评估人员应:
——熟悉所有有关标准、实施法规的要求和现行的说明材料;
——获取进行评估时所需的各种材料;
——必要时,使用与国家检验单位类似的试验相机和试验程序。
佳能防爆相机批发,防爆数码相机
更新时间:2024-03-30 05: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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